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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稅,不再歧視贅婿和嫁不出去的女人,平攤下來其實少收的部分比多收的已經差不多了。咱真不是為了多拿錢,就是為了簡約法令。”

李素順著看下去,果然劉巴還有小字註釋,把七八種原本的特別歧視多收錢條款都掃掉了。

唯獨還有一條很顯眼的保留,那就是對於蓄奴的人,要奴隸的主人按照翻倍徵收算賦——這一條保留得確實有道理,是為了打擊奴隸制,防止豪強兼併隱藏人口養太多奴隸。

……

人頭稅的額度沒有異議之後,剩下的兩大塊就是田賦(租)和徭役(庸)。

田賦的修改是最小的,基礎徵收還是預設百姓丁男佔田百畝、每畝繳稅四升,一年兩石。丁女和十到十五歲的次丁男,都算半個丁男,佔田五十畝、一年一石。

不過差異也有,那就是劉巴在條款裡區分了“一年兩熟”和“一年一熟”的地區,要求被劃定為一年可以兩熟的區域按照一點五倍繳納。

這一點李素也不怎麼牴觸,因為他知道後世到了魏晉隋唐,區分還要複雜,還要分上田下田、水田旱田。

相比之下,漢朝已經是一個比較低的水平一刀切了,不會因為你田質量好額外盤剝。每畝三十稅一才四升,都是按非常差的田來算理論畝產的。四升的三十倍才一石二,稍微好一點的田畝產何止一石二呢(漢畝一石二約等於標準畝產四石)。

讓一年能種兩季的人按一點五季繳稅,完全應該。

李素對這部分就只是細細閱讀,什麼都沒說,直接翻過去了。

最後的徭役部分,漢律一貫是朝廷每年可以強徵百姓幹三十天的勞役活,外加戍邊當兵三天。但實際上因為不可能內地人也去邊疆當三天兵,所以很早的時候這個義務就被“繳三百錢免兵役”取代了。現在要徹底改革,也就有了基礎。

劉巴的改革方案裡,改成了每個百姓男丁有義務每年為朝廷服徭役四十五天,或者兵役十五天,二選一挑一個就行了,不用兩個都幹一點。

李素對這個額度也有點質疑,就不恥下問:“為何加到四十五天?”

劉巴指著下面的註釋:“我把徭役改成了官府提供食物,而非自帶乾糧,所以讓百姓多幹五成的時日,依然算是惠民的。這也是考慮到蜀地轉運不便,應該就地因糧,不能讓百姓長途攜糧,以免損耗。”

“那就沒問題了。”李素又一次翻篇,把注意力投向最後的“租庸調之間的換算”法則上。

……

在劉巴的這套演算法裡面,最值錢的應該是徭役。

本役四十五天的基礎上,如果因為朝廷需求加役,服役到六十天的,當年人頭稅就全免了,服役到九十天的話,連田稅也免了。

如果服的是兵役,折算比例稍微虧一點,但不存在“朝廷沒有徵發需求,想多服役人家也不要”的問題。只要是該當兵的人,當兵半個月就算盡到了服役義務,當兵一個月免田稅,當兵一個半月連人頭稅一起免。

而且從一個半月開始,繼續往後服役,那就是每一個半月可以免一個家裡親戚的租、庸、調,理論上如果全年不拿軍餉只吃軍糧給國家白當兵,可以讓相當於八個成年男人的家裡親戚免除義錢糧役義務。

比如少男和女人算半個男人,一個人全年當兵,家裡能有父親兄弟四個男丁免除錢糧役,外加八個女人和少年。

當然實際情況不可能免那麼多,因為很多人家裡沒有那麼多兄弟值得他去免,那就拿軍餉發工資,少免一個人多發一個半月工資。

另外,正因為徭役如此值錢,如果是想花錢買不服役的人,要付出的就比較多了。畢竟按照前面的演算法,一年的人頭稅才值十五天徭役,一年的天賦值三十天。

也就是說,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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