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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死或藥傻。
村裡買來的媳婦,一清醒了哭鬧是免不了的。
有鬧得厲害的,把腦袋往牆上撞,就要拿布條捆在床上,餓上幾頓才能老實。
也有鬧得不厲害的,哭上幾頓,想著法子跑。
村裡老人說了,等有了孩子就好了。
只能說,夠狠。
人彷彿是畜生一樣被轉賣,有時候想這些人活著到底有什麼意義?
就是為了繁殖繁殖,將自己愚昧貧窮的基因世世代代傳下去?
但另一方面,他們其實很淳樸,思想簡單到近乎愚蠢,攢錢,買媳婦,生孩子。
從古到今,販賣人口,一直都是重罪。
秦朝的時候,因為戰爭、修築長城以及驪山秦始皇陵和阿房宮等國家大型工程,急需大量的勞動力,於是,秦帝國將拐賣人口作為嚴重的刑事犯罪,不論是主犯還是脅從犯,只要被抓住了一律死刑。
漢初因為人口凋零,對於人販子,那是毫不手軟,一旦被官府抓住,就是肢解,不準別人收屍。
買家則會被處以黥刑,不論男女都要被罰去服苦役。
這裡面有個原因,西漢著名的竇漪房竇太后,晚年甚至可以壓制漢武帝,卻因為弟弟被人販子擄走而無可奈何,最終歷經千難萬險得以團圓以後,對人販子恨之入骨,這也是漢朝對人販子實施嚴厲懲罰的原因之一。
而《唐律疏議·盜賊》規定,掠賣人口為奴的,首犯被處以絞刑,從犯流放3000裡,買方也有處罰,但是減刑一等。
宋朝的規定和唐朝基本相同,不過《宋會要》還規定:官員對拐賣人口不聞不問的,將予以嚴厲懲罰。
元朝建立前,由於金朝的人販子經常欺騙蒙古民眾,將其賣給金朝的奴隸主,蒙古貴族對於人販子痛恨萬分,所以元朝建立後,對於拐賣人口的犯罪者均處以死刑。
到了明朝,《大明律》規定,掠賣人口者,杖刑100流放3000裡,掠賣人口給他人做妻妾者,杖刑100並處3年有期徒刑,刑罰與歷朝相比倒是較輕。
清朝法律的處罰則更為細緻。
《大清律例》中,規定如果有窩藏人販子的行為,斬立決,地方政府官員發現拐賣人口犯罪視而不見的,官員交給朝廷處置。
可見,歷朝歷代對於人販子打擊的力度都是相當大的,基本都是死刑,但這未必適合現代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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