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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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章 禮記(45)
然則何以至期也?曰:至親以期斷。是何也?曰: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已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則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爾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由九月以下何也?曰:焉使弗及也。故三年以為隆,緦小功以為殺,期九月以為間。上取象於天,下取法於地,中取則於人,人之所以群居和壹之理盡矣。故三年之喪,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謂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壹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孔子曰:“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達喪也。”
古者深衣,蓋有制度,以應規、矩、繩、權、衡。
短毋見膚,長毋被土。續衽,鉤邊。要縫半下;袼之高下,可以運肘;袂之長短,反詘之及肘。帶下毋厭髀,上毋厭脅,當無骨者。制:十有二幅以應十有二月。
袂圜以應規;曲袷如矩以應方;負繩及踝以應直;下齊如權衡以應平。故規者,行舉手以為容;負繩抱方者,以直其政,方其義也。故《易》曰:坤,“六二之動,直以方”也。下齊如權衡者,以安志而平心也。五法已施,故聖人服之。故規矩取其無私,繩取其直,權衡取其平,故先王貴之。故可以為文,可以為武,可以擯相,可以治軍旅,完且弗費,善衣之次也。
具父母、大父母,衣純以繢;具父母,衣純以青。如孤子,衣純以素。純袂、緣、純邊,廣各寸半。
投壺之禮,主人奉矢,司射奉中,使人執壺。主人請曰:“某有枉矢哨壺,請以樂賓。”賓曰:“子有旨酒嘉餚,某既賜矣,又重以樂,敢辭。”主人曰:“枉矢哨壺,不足辭也,敢以請。”賓曰:“某既賜矣,又重以樂,敢固辭。”主人曰:“枉矢哨壺,不足辭也,敢固以請。”賓曰:“某固辭不得命,敢不敬從?”賓再拜受,主人般還,曰:“闢。”主人阼階上拜送,賓般還,曰:“闢。”已拜,受矢,進即兩楹間,退反位,揖賓就筵。
司射進度壺,間以二矢半,反位,設中,東面,執八算興。
請賓曰:“順投為入。比投不釋,勝飲不勝者,正爵既行,請為勝者立馬,一馬從二馬,三馬既立,請慶多馬。”請主人亦如之。
命弦者曰:“請奏《狸首》,間若一。”大師曰:“諾。”
左右告矢具,請拾投。有入者,則司射坐而釋一算焉。賓黨於右,主黨於左。
卒投,司射執算曰:“左右卒投,請數。”二算為純,一純以取,一算為奇。遂以奇算告曰:“某賢於某若干純”。奇則曰奇,鈞則曰左右鈞。
命酌曰:“請行觴。”酌者曰:“諾。”當飲者皆跪奉觴,曰:“賜灌”;勝者跪曰:“敬養”。
正爵既行,請立馬。馬各直其算。一馬從二馬,以慶。慶禮曰:“三馬既備,請慶多馬。”賓主皆曰:“諾。”正爵既行,請徹馬。
算多少視其坐。籌,室中五扶,堂上七扶,庭中九扶。算長尺二寸。壺:頸修七寸,腹修五寸,口徑二寸半;容鬥五升。壺中實小豆焉,為其矢之躍而出也。壺去席二矢半。矢以柘若棘,毋去其皮。魯令弟子辭曰:毋幠,毋敖,毋偝立,毋逾言;偝立逾言,有常爵。薛令弟子辭曰:毋幠,毋敖,毋偝立,毋逾言;若是者浮。
取半以下為投壺禮,盡用之為射禮。司射、庭長,及冠士立者,皆屬賓黨;樂人及使者、童子,皆屬主黨。
魯哀公問於孔子曰:“夫子之服,其儒服與?”孔子對曰:“丘少居魯,衣逢掖之衣,長居宋,冠章甫之冠。丘聞之也:君子之學也博,其服也鄉;丘不知儒服。”
哀公曰:“敢問儒行。”孔子對曰:“遽數之不能終其物,悉數之乃留,更僕未可終也。”
哀公命席。孔子侍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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