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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章抉擇

在姜星火走後不知多久,陳瑛又進入了奉天殿。

“三法司可協調好了?”

“協調好了。”陳瑛說道,“最近幾日,都察院的巡察御史收到了訴狀,乃是有商人訴揚州府知府王世傑的貪贓枉法之案,臣認為有些蹊蹺,不知該不該呈遞上來。”

朱棣皺眉道:“有蹊蹺?”

陳瑛點頭道:“王世傑是原常州府同知,在原常州府知府丁梅夏被處決後,代理了知府一職,後正逢揚州府知府空缺,以治水賑災之功,升任了揚州府知府.此人善於政務,頗為清廉,而且為人謹慎,這次他被訴訟貪贓,臣實在想不通緣故。”

民告官,還是商人告知府,又偏偏是揚州鹽商在朝廷打算對開中法動刀的時候告偏向變法派的揚州知府,你說巧不巧?

事實上,在明朝百姓想要對官員提起訴訟是很難的,在理論上只有三種途徑。

第一種就是《大誥》裡面規定的,可以扭送官員進京,不過這個現在基本實現不了了,因為洪武朝的時候實踐了一陣子,結果發現這世界還是利用規則的壞人多,不僅有膽子大且貪財的市井潑皮開始利用這條規則敲詐官員了,而且還有其他貪官汙吏花錢收買百姓,讓這些被收買的百姓把不肯跟他們同流合汙的好官、清官給扭送到京,藉此除掉競爭對手。

第二種就是給監察御史遞訴狀了,畢竟都察院就是用來監督中樞和地方的文官,使他們不敢貪贓枉法的,而如今十四道監察御史,更是大到倉儲河防,小到雞毛蒜皮,什麼都視察,什麼都管,監察御史有一項職責就是收百姓的狀紙,按照朱元璋的規定,監察御史在接到狀紙後,就必須要把案件交給被告官員的上一級行政機構或者與之同級的監察機構。

之所以需要“狀紙”這個東西,是因為《大明律》裡面有一條原則,也就是“誣告反坐”原則,即甲狀告乙某項罪名,如果最終經過審判,證明甲是誣告,那麼甲就要承擔這項罪名只能說老朱樸素的正義感還是挺不錯的,也正是因為有這個原則,所以甭管你要狀告誰,都得有狀紙,按手印的那種,而搞匿名信是無效的,明朝法律預設匿名信不能當做證據。

第三種就是擊鼓鳴冤,也就是為人所熟知的登聞鼓,不過這東西並非朱元璋首創,而是早在三國以後就出現了,後來唐宋都有,只能說在明代知名度比以前要高一些,老朱自己受過貪官汙吏敲骨吸髓的委屈,所以當了皇帝擔心官官相護導致老百姓受了委屈無處申冤,早年就在午門外頭擺了一個巨大的登聞鼓.當然了,這玩意也不是讓你沒事就敲的,只有在各級衙門都不管,確實無處申冤的情況下才能敲,否則就是越級上訴了,即便是卻有其事,也得笞五十下。

除此以外,例如婚姻矛盾、田土糾紛、打架鬥毆等事情,登聞鼓的守鼓御史是一概不管的,只有符合條件,伱敲了登聞鼓,守鼓御史才會拿著狀紙直接交給皇帝,而這個步驟一旦啟動,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攔。

“凡民間詞訟,皆自下而上,或府、州、縣省官及按察司不為伸理及有冤抑重事不能自達者,許擊登聞鼓,監察御史隨即引奏,敢阻告者,死!”

只能說老朱確實威武霸氣。

朱棣接過陳瑛遞上來的狀紙看了看。

“哦?”朱棣露出了疑惑之色,“你且說來。”

陳瑛道:“臣初步判斷,是有人蓄意陷害王世傑。”

“有依據嗎?”

陳瑛道:“在常州府的時候,常州府宦場上下一片糜爛,唯獨王世傑與張玉麟等寥寥數人能夠潔身自好,而王世傑今年剛升任揚州府知府不過短短几個月,當地的錦衣衛報告他為人寬宏仁慈,待屬下親厚但遵守法度,並未有什麼貪贓斂財之舉被錦衣衛發覺,臣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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