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諫官和史官參加宰相會議的制度予以恢復。這本是唐太宗時期的一種制度,讓諫官和史官參與討論國家大事,監督朝政。到了武則天主政之後,提拔了許敬宗和李義府等人做宰相,有的事不敢再公開,因此將這種制度也就廢除了。
第四,重視縣令的任免。唐玄宗認為郡縣的官員是國家治理的最前沿,和百姓直接打交道,代表了國家形象。所以,玄宗經常對縣官親自出題考核他們,確切地瞭解這些縣官是不是真正地稱職。如果考試優秀,可以馬上提拔,如果名不副實,也會馬上遭到罷黜。
重用賢臣
唐玄宗不僅極有膽量和魄力,而且精通治國方略,深知用人乃治國根本,而且其也很善於發現人才。先起用姚崇、宋璟為相,其後又用張嘉貞、張說、李元紘、杜邏、韓休、張九齡為相。他們各有所長,通曉治國方略,並且盡忠職守,使得朝政充滿朝氣。而且玄宗在此時亦能虛懷納諫,因此政治清明,政局穩定。
正是由於開元初期君臣一體,上下同心,全國經濟迅速繁榮,迎來了“憶昔開元全盛日,小邑猶藏萬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倉廩俱豐實”的開元盛世。
修訂律法
開元八年(720年)以前一段時期進行的行政改革的內容幾乎完全是恢復和貫徹武后建立統治前奠定的行政準則。這些改革體現在垂拱元年(685年)前定期修訂和重新頒佈的一整套法典,即律、令、格、式之中。垂拱元年以後,武后未作進一步的修訂,雖然編成了體現修訂法典的立法《格後長行敕》。武后垮臺後,唐中宗神龍元年(705年)在唐休璟、韋安石和蘇瓌的主持下,徹底修訂所有法典的工作才得以進行。唐景龍四年(710)睿宗登基後,下令重新修訂,同時指定一個包括許多法律專家在內的編纂組織負責。新法典在先天元年(712)陰曆二月編成並頒行。
先天二年(713年)末,姚崇和盧懷慎領導一個被指定修訂令、格和式的組織,這部分法令與行政事務有關。修訂的法令於開元三年(715年)陰曆三月完成,然後被頒佈執行,後來被稱作《開元前令》。如太子賓客在舊時作為兼職無品,《開元前令》時被正式定入官品。
在宋璟和蘇頲擔任宰相時,詔令又命再作修訂,這一次包括刑法在內。有些曾協助姚崇的法律專家也參加了這一工作,編纂工作成於開元七年(719年),陰曆三月呈送唐玄宗御覽並被公佈。它通常被稱作《開元后令》並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因為其大部分內容收入《唐六典》,此書提供了唐代行政法的詳細內容。
因此,從唐景龍四年(710年)至開元七年(719年)的十年是制訂中央行政法典的重要時期,這種法律旨在把中國再度置於一個精心制訂的統一行政規定和實踐的體制之下,所以這十年對恢復一個強大的中央集權的帝國來說是必不可少的。
軍事
兵制改革
府兵制由於均田制的破壞,致使農民逃亡,影響了軍隊的兵源。唐高宗和武則天時期,對於軍事不太重視,到了唐玄宗做了皇帝時,士兵逃跑現象極為嚴重,軍隊戰鬥力也很低,無法和強悍的突厥軍隊抗衡。
開元十一年(723年),唐玄宗接受了宰相張說的改革主張,建立僱傭兵。從關內招募到軍士十二萬人,充當衛士,這就是“長從宿衛”,也叫做“長征健兒”,這次改革是從府兵制到僱傭兵制的轉變。此後經過十多年的努力,玄宗將這種制度推廣到了全國。這種制度使原來的府兵輪番到邊境守衛的做法取消,解除了各地人到邊境守衛之苦。同時,這種僱傭兵還為集中訓練、提高戰鬥力提供了保證。
除了對兵制進行改革之外,唐玄宗還採取了其他很多的整軍措施,如頒佈了《練兵詔》,命令西北的軍鎮擴充軍隊,加強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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