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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點頭,繼續說道:“方才,本王草擬了一份『誓約』,諸位族長且先過過目,有何不足的,不妨提出來,大家一起探討。”
說罷,趙弘潤轉頭望向宗衛呂牧與高括二人,因為二人負責將趙弘潤草擬的『誓約』多抄幾份,發給在座的諸位族長。
本來是人手一份,不過因為鞏地的諸部落族長們的來到,暫時只能兩名族長合看一份。
因為是關乎自己部落日後的利益分配,因此,帳內諸位族長看得十分仔細。
只見在那份『誓約』上,首先第一條註明的是『雒水之盟』的意義,其全稱為『(魏川)雒水和盟協約』,其中魏國居盟主地位,而其餘三川部落,皆為盟眾。『注:需要是盟主地位。』
第二項:『雒水之盟』內的盟眾,皆可以推薦或邀請三川之地上的某個部落加盟,但要經過盟主(魏國)的同意,並且,推薦方要對被推薦方的行為負責。若是被推薦方做出背叛聯盟、背叛魏國的舉動,則推薦方必須承擔糾正錯誤的義務,即派遣軍隊剿殺。
若推薦方實力不足,則可以請求盟約內的其餘部落相助,或向魏國尋求幫助。並且,魏國有義務出兵剿滅背叛者。『注:主要是“師出有名”。』
第三項:盟約內的盟眾、包括盟主,不得相互侵犯。若盟眾間產生糾紛,可尋求盟主(魏國)從中調解,化解干戈,不許私下動用武力。『注:意在加深魏國在三川之民心中的地位。』
第四項:若『盟約』內的任一盟眾遭到非盟約勢力的侵犯,則盟主(魏國)與所有盟眾有責任立即援助,不許落井下石、不許趁火打劫,並視受侵犯的盟眾的損失程度,給予侵犯者不同程度的武力打擊。『注:即“同攻同守”,使三川之地變相地成為了魏國在西面的堅實屏障。』
第五項:盟主(魏國)承認盟眾在三川的永久居住權,並承諾不會以任何藉口,逼迫盟眾遷出三川之地,除非該盟眾做出背叛聯盟而遭到驅逐。『注:換而言之,要魏國認可,就必須加入這個聯盟。否則,魏國保留攻打的權利。』
不得不說,這四項除了第一項刻意地強調了魏國的盟主主導地位,第四項變相地使三川之地成為了阻擋『北地胡人』南下進犯的屏障外,其第二項與第三項,與如今逐漸被人遺忘的『烏須之誓』大致相仿。
因此,雒、鞏兩地的部落族長們十分滿意。
當然了,更讓他們滿意的,還是第五項的承諾,即承認他們這些部落在三川的居住權,而且還是永久的居住權,這讓他們不必再擔心魏國或有可能奪回這片土地。
而從第六項開始,便是講述『商貿』的條例了。
比如,首先確定『雒地』為聯盟的第一個自由貿易城池,由盟眾共同維護其治安,盟眾間可以在此相互交易、亦可以與盟主(魏國)展開商議,交易原則為『公平、公正、自願』,不允許欺騙、不允許搶掠等等。
在這些條例中,唯獨有一條讓諸部落有些遲疑,那就是趙弘潤在條例中規定,交易雙方必須是盟約內的成員,很顯然,這是趙弘潤專門為了針對北地胡人與北方的韓國的。
畢竟在以往,羱、羝兩族,甚至是羯族,他們與北地胡人以及韓國,亦有不少貿易,而趙弘潤要做的,就是分化以往的交易雙方,畢竟頻繁的交易會使兩股勢力迅速熟絡,趙弘潤可不希望他好不容易促成的『三川商貿圈』,存在著親向韓國的可能,哪怕是親向胡人都不行!
因此,有一名族長提出了異議。
“尊敬的肅王,我三川部落盛產的羊毛、羊皮,其他部落都有,若是按照肅王的規定,我們唯一的交易物件就只有貴國……”
“這位族長是擔心我國吃不下諸位的商物麼?”趙弘潤用羱族語笑著說道:“無妨,本王可以向諸位保證,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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