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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於是漸漸有了兵馬司和巡城御史的擴權。

國朝最早設巡城御史,只為糾劾地面,並不受理詞訟,也不負責刑名問案,但後來漸漸有了部分司法許可權。大體上,輕微的、杖刑以下的民事案件,巡城御史可以自裁,杖刑以上的刑事案件仍須移交刑部,而兵馬司則受同級巡城御史監督和指揮。

李佑提起這個定例,荀尚書當然聽得出他話中之意——既然巡城御史都在事實上擁有了杖刑以下案件的司法權力,那麼本官作為巡城御史的上級,那就應該具有更高階的許可權,否則何以節制巡城御史?天下沒有上級權力反而不如下級的道理,更何況朝廷設立本官這個職位,本就有總攬京師司法的意思,不能讓詔令成了空文。

歸納為一個詞,就是“要權”。

其實從荀尚書本人角度而言,他已經是九卿之一、二品大員的層次,眼界很高,對於京師地面這些瑣碎事情和三瓜兩棗的司法權力已經看不入眼了。

例如說,將在京城偷東西的小賊判刑,也要放到他堂堂刑部尚書的案上批一筆,這有什麼快感可言?能抓住大案重案就足夠了。

但是荀尚書仍要考慮到方方面面的影響,所以不敢輕易與李佑承諾什麼,只反問道:“那你有何想法?不妨說出來。”

對此李佑早有腹案,“外地知縣,尚可判一百杖之刑。京師重地尚需慎刑,本官不敢比照外地按察僉事,只比照知縣如何?只求百杖以下案情可自行裁斷。”

荀尚書怫然道:“你也知道京師重地極是慎刑!對京師案件,我刑部也只有百杖以下自裁之權,百杖以上刑案,照樣需要上奏天子聖裁!若如你而言,我刑部今後便不用管京師之事了!”

“都是為君分憂,刑部乃天下的刑部,事務已然繁重不堪。大司寇又何苦糾纏於京城這刁民雲集的地方,做那如同知縣的俗事。”

荀尚書答道:“你若有此意,大可直接向天子奏請。如有聖諭,我刑部不敢不從,你何必到這裡與本官說這些!”

李佑無奈道:“大司寇說笑了,若不向大司寇照會,我何敢自專。”

荀尚書想了想,又道:“閻王好見小鬼難纏,在刑部本官就是這個閻王,但是部中還有很多小鬼。若真如你所願,本官可以不在意,但是部裡未免會怨言重重,叫本官這一部之首不好做。”

京城事務繁瑣,固然讓負責京師刑名案情的刑部疲於應付。但與此同時,對小官吏來說,過手的油水和好處也很大,甚至是主要的灰色收入來源。

不錯,刑部確實負責天下刑名,但是外地案子到了刑部後,疏通成本也很高,案犯打點的積極姓就下降了。

打個比方,貴州案件到了刑部,那案犯親屬想打點疏通,就要花兩個月時間,穿越三千里去人生地不熟的京師。對於一般人而言,遇到這種情況豈止是望而生畏,只怕當即就放棄疏通打點並聽天由命了,於是刑部主管官吏所能落下的好處就少了。

相反,京師人犯了官司,與刑部近在咫尺,打點疏通便利許多,積極姓也高,同時京城人相對比較富裕,拿得出銀子。

所以說京城案件煩不勝煩歸煩不勝煩,但仍是刑部官吏最主要的灰色收入來源。作為高高在上的刑部尚書,荀飛謙大人可能不在意這點事,但是不能不考慮到屬下十三清吏司大小官吏的情緒,部中具體事務都還要依靠他們去做。

李佑縱然有從朝廷到百姓的萬般理由,但在涉及到需要挑戰官場潛規則時,他就無法去遊說荀尚書什麼了。明規則可以因為人的主觀想法而改變,潛規則卻從不以人的主觀意志而轉移。

見李佑沉默不語,荀尚書淡定的笑了笑,“若本官還是刑部尚書,就不好開此先例,不然部裡要亂。什麼時候不當這個刑部尚書了,便無所顧忌,臨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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