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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啦!’
法官話音落,幾個法警一擁而上,直接將楊濤他們帶離了庭審現場,法官看了看我:“你的姓名。”
“韓飛。”看見偌大的被告席上只剩下了我自己,我雖然心裡發慌,仍舊很自然的回答著。
“下面請公訴人宣讀對韓飛的起訴書。”
坐在原告席的檢察院工作人員聞言,直接站出來了一個人,宣讀起了對我的起訴書:“公訴書:姚檢刑訴字201x第013號。被告人韓飛,男,21歲,安壤市人,高中文化程度,安壤市姚平縣龍城鎮一品城溫泉度假村工作人員,現住址為一品溫泉城員工宿舍,曾因聚眾鬥毆曾被行政拘留15天,無刑事犯罪記錄,今年6月17日,韓飛因故意傷害罪被鳳城市隆吉縣刑警隊逮捕,後移交至姚平縣公安局,同年6月18日被姚平縣公安局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姚平縣檢察院批准逮捕。
韓飛的辯護人為:商郡文,安壤市昭陽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0xxxx8823
被告人韓飛故意傷害,導致受害人廖凡凡重傷,並致10級傷殘一案,經姚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我院審查起訴。
經審查證實,被告有以下犯罪事實:
被告人韓飛所在的龍城一品溫泉城施工專案,曾在今年5月14日被廖凡凡攔截過運沙車輛,當天中午,被告人韓飛帶著本案的同案楊濤、趙淮陽、周桐,以及與本案無關的毛大旺及史一剛(廖凡凡故意傷害案、搶奪案受害人,已另案處理),六人共同前往了龍城鎮老工業街的農家風味壇菜館,與廖凡凡展開理論,期間雙方發生了爭執,韓飛用湯匙將廖凡凡左臉部刺傷,並出言威脅了廖凡凡,當晚,廖凡凡出於報復心理,帶人圍堵了前去購買建築材料的史一剛,以及工地的兩名工人,將史一剛打成重傷,另外兩名工人均受到了輕傷和重傷,其中一人被鑑定為十級傷殘,史一剛受傷後,韓飛一直對此懷恨在心,蓄謀報復廖凡凡。
5月16日凌晨1時,韓飛得知了廖凡凡的訊息之後,帶領楊濤、趙淮陽、周桐一起前往了龍城鎮第二糧庫家屬院的拆遷區,過程中韓飛等人挾帶了開刃的‘鯊魚翅’砍刀四把(長41.5厘米,寬4.5厘米)以及卡簧刀四把(長11.3厘米,寬2.5厘米),凌晨2時45分,四人在廢墟中找到趙淮陽以後,雙方發生衝突,期間韓飛持刀捅傷了廖凡凡身邊的杜書豪,廖凡凡用早已準備好的土製獵.槍對韓飛進行射擊,在第二槍炸膛之後,拿出了另外一把準備好的*獵.槍(俗稱‘沙噴子’)對韓飛進行射擊,打鬥過程中,韓飛奪下了廖凡凡的*獵.槍,並且與本案第二被告楊濤,一起用刀在廖凡凡身上造成了多處開放性創傷,本案的第三被告周桐和第四被告趙淮陽也持刀將其餘人等砍傷,韓飛在將廖凡凡擊打至無行動能力後,繼續返回,對廖凡凡手部補上一刀,斬斷了廖凡凡左手的無名指與小拇指,隨後帶人逃跑。
廖凡凡被送至醫院後經搶救脫險,經醫院診斷證明:1、廖凡凡左臉1.5厘米橫形傷口並刺破左上顎。2、廖右上腹3.5厘米傷口,刺破胸壁,腹部內臟未見損傷。3、左手兩根手指缺失,接好後喪失37%手部功能,達到10級傷殘標準。
另一位被害人杜書豪胸骨下部有一處7厘米傷口,穿透胸壁,刺破右肺上葉、中葉心包及右心房,心臟傷口約0.8毫米,手術後見有活動性出血,胸內出血1200cc。
上述犯罪事實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勘驗報告、醫院診斷證明、鑑定結論等證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應予嚴懲。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飛因私人尋仇,竟蓄意行兇報復,手段惡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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